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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公安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镇江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安信息,是指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施治安和行政管理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除依法按规不予公开的公安信息外,其他公安信息均应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镇江市公安局建立由局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公安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公安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公安局办公室),负责全市公安信息公开的日常检查和督促工作。
第二章 公安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实施治安和行政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阶段性社会治安状况;
(三)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以及行政管理职能设置、调整、变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公安信息。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前款事项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公安信息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中的治安、行政管理事项;
(四)与治安、行政管理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对社会正常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下列公安信息,依申请可以公开:
(一)属于警务秘密文件中的可以明确区分的、不包含不予公开内容的可公开部分;
(二)第六条第(二)、(三)项所列的公安信息,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公开后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三)第六条第(四)、(五)、(六)项所列的公安信息,如果公开后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三章 公安信息公开形式
第八条 公安信息公开应当归口渠道、逐级审核,及时或者定期对外发布。
第九条 公安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自该信息获取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一)镇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安分站;
(二)公安工作年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
(三)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在承担治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接待窗口设立信息查阅点、电子屏幕等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公安信息的,可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到市公安局有关业务部门的对外接待窗口索取申请格式文本,或从互联网镇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安分站下载申请格式文本;
(二)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本应当明确填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所需公安信息内容的描述。
(三)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市公安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互联网镇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安分站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互联网镇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安分站收到申请信息公开的电子邮件后,应在3日内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在15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不予公开;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
(三)不属于公安机关掌握范围的政府信息,或者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有关业务部门对转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应明确判断是否属于部分公开、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等等。依申请提供的信息应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把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公安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镇江市公安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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