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身份证专栏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决定从2004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我国人口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加强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为什么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首先,已使用多年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科技含量较低,制证工艺比较繁琐,制发周期长,制作质量和防伪性能较差,极易被伪造、变造,致使利用假身份证和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违法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属于传统的视读证件,一般只能凭直观视觉验证,难以判别证件的真伪和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导致查验、核查手段滞后,既不利于证件管理,也不利于各项社会管理,严重制约了居民身份证这一法定证件的社会应用。
     第三,居民身份证作为国家法定证件和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载体,已在社会管理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应尽快适应国家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趋势,进一步采用成熟的新技术,使证件具备机器阅读检验和计算机联网查询的功能。因此,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和技术论证,公安部组织研制开发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经国务院批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通过,决定在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哪些新的技术特色?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了多项新技术,证件质量、安全防伪性能大大提高。
    第一,证件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利用芯片作为机读存储器,芯片存储容量大,写入的信息可划分安全等级,分区存储,按照管理需要授权读写,也可以将变动信息(如住址变动)追加写入;芯片使用特定的逻辑加密算法,有利于证件制发、使用中的安全管理,增强防伪功能;芯片和电路线圈在证卡内封装,能够保证证件在各种环境下正常使用,使用寿命较长;具有读写速度快,使用方便,易于保管,以及便于各用证部门使用计算机网络查询等优点。
    第二,证件信息的采集和传输采用数码照相和计算机技术,可以缩短制证周期。
    第三,证件制作和生产管理采用计算机监控,可以严密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证件信息的存储和证件查询采用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既可实现全国范围的联网快速查询和身份识别,也可以进行公安机关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互查,能够有效利用人口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管理。

三、镇江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总体安排?
    镇江市从2005年10月份开始换发“二代证”,2006年底完成市区换发任务,2007年底完成辖市区换发任务,2008年进行工作扫尾,基本完成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的集中换发工作。

四、主要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的对象是哪些?
    常住户口在城区内的应发证(换证)的居民和自愿申领(换领)“二代证”的居民。具体对象为:
    (一)年满16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或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需换证的人员;
    (二)证件遗失补证、证件污损换证和持有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迁移户口需换证的人员;
    (三)姓名、民族等主要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或更正需换证的人员;
    (四)未满16周岁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学龄前儿童暂不受理)和户口在城区内自愿换领“二代证”的人员。

五、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对相片有什么要求?
    “二代证”制证使用数字相片技术标准。所用相片必须是32mm×26mm、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六、公民在拍照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民到拍照点拍照时应注意六个问题:一是不得着制式服装,如工作服、警服、军服、学生服等。二是一向戴眼镜的,应配戴眼镜。三是不得梳太高耸的发型,长发者可放下头发,但头发不可遮挡眼睛、眼角、耳朵。不得染彩发,已染的要恢复自然色。四是要着深色、有领的衣服,不得着灰色和白色衣服。五是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有损形象的饰品。六是要端庄大方,面带微笑。

七、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申领、换领、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八、哪些公民享受减免工本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规定,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征收工本费;减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经费缺口。减免的工本费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九、公民违反《居民身份证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对违反《居民身份证法》行为,最高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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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及身份证办理》


一、户口办理
(一)市区户口迁移
    为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实行市区户口迁移规范化管理,全面实施网上迁移一所办理制,实行“一站式”服务。需提供的材料:1、房产证、2、结婚证、3、户口簿、4、居民身份证。(本市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二)投靠户口
    1、夫妻投靠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的,可以申请夫妻投靠入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投靠入户的书面申请;夫妻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城市住房证明。
    2、父母投靠子女 凡有一方符合条件(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可申请投靠子女在城市入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投靠入户的书面申请;投靠子女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双方关系证明;子女住房证明。
    3、子女投靠父母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婚子女,均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投靠入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投靠入户的书面申请;子女及父、母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子女和父、母及双方关系证明;已达到婚龄还需提供未婚证明。
(三)符合准入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
    凡申请将户口从外市或各辖市(含丹徒区)迁入镇江市区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
    1、有合法固定住所和被我市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整户迁入。需提供本人申请、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随迁人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等证明。
    2、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在市区经商、兴办产业,年纳税额达10000元人民币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整户迁入。需提供本人申请、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随迁人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本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3、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在市区经商、兴办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整户迁入。需提供本人申请、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随迁人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本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在2003年6月30日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必须具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且人均不得低于镇江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迁入。需提供本人申请、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随迁人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务工单位出具的人均生活来源收入证明。
(四)收养入户
    申请收养小孩入户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申请;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县以上医院的无生育能力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五)更改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不得随意更改,确系户口登记工作差错,查有实据,并有原始户籍资料证明,经调查核实,方可办理。凡非登记差错,一律不予办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更改出生日期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资料证明。
(六)变更民族成份
    1、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七)变更姓名
    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变更姓名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对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八)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1、应征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均应注销户口;所需的证明材料:《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军人因退伍、转业到地方,应向拟迁入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凭市、县民政部门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转业军人异地落户凭省、市人事部门安置转业军人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和《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
(九)申请办理分户
    一个家庭中的公民因婚姻、经济独立、居住等原因而不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申请分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分户书面报告;原家庭的《户口簿》;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属结婚分户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十)申报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其出生登记。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十一)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1、公民因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不迁户口。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凭以下证明办理入户:院校所在地派出所的《迁移证》;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书。
(十二)申报死亡注销户口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其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死亡注销户口由死者亲属凭《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收回死者的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
    公民申领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需要到户口登记机关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已领取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集中换发期间,凭派出所办理二代证通知按排有序办理)。有关公民申报的项目,经核对无误,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名后,作为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凭据。身份证上登载的像片由公民到派出所直接进行数码照相。
(一)申领居民身份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6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的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1)证件有效期满换领。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2)因证件损坏,登记的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公民可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换领证件。(3)公民需要变更证件登记的项目内容,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凡申请换领、补领新证的,需重新核对《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三)临时身份证办理
    1、公民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引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2、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户口簿、本人近期居民身份证照片,并在其《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3、由本人持派出所签署意见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到辖市局、分局治安部门签发证件。
(四)办理时限
    1、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2、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由申领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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